《曹刿论战》注商
- [10-10 23:13:42] 来源:http://www.85jc.com 初三语文知识 阅读:8325次
概要:鲍善淳 1、“衣食所安”“公曰:‘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必以分人’。”孔颖达疏:“公意衣食二者,虽所以安身,然亦不敢专已有之,必以之分人。”目前流行的注本,多释“衣食所安”为“衣食这些用来养生的东西”,认为“安”有“养”的意思。中学课本所注亦同,似皆本孔疏。但均为肆意增字以解之,不可信。“衣食这些用来养生的东西”,决非鲁庄公一人所能专,人亦非必待其分而后有之,此注之误甚明。故清人俞樾《群经平议》卷二十五云:“传文但言所安,不言所以安,孔义非也。《晋语》:‘孝敬忠贞,君父之所安也。’韦昭注:‘安犹善也’。此谓虽已之所善,而必以分人。《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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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善淳 1、“衣食所安”
“公曰:‘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必以分人’。”孔颖达疏:“公意衣食二者,虽所以安身,然亦不敢专已有之,必以之分人。”目前流行的注本,多释“衣食所安”为“衣食这些用来养生的东西”,认为“安”有“养”的意思。中学课本所注亦同,似皆本孔疏。但均为肆意增字以解之,不可信。“衣食这些用来养生的东西”,决非鲁庄公一人所能专,人亦非必待其分而后有之,此注之误甚明。故清人俞樾《群经平议》卷二十五云:“传文但言所安,不言所以安,孔义非也。《晋语》:‘孝敬忠贞,君父之所安也。’韦昭注:‘安犹善也’。此谓虽已之所善,而必以分人。《说文》:‘便,安也’。是‘安’与‘便’同义,犹言已之所便安耳。”此言甚是。《颜氏家训·后娶》引《后汉书》云:“(薛包)器物取其朽败者,曰:‘我素所服食,身口所安也。’”“所安”之义与此同。“衣食所安”即“衣食之所安者”。“所安”可以看作“衣食”的后置定语。“安”训“善”。庄公这句话是说,自己感到好的衣食,不敢专享,必以之分人。正因为是衣食中的精美者,数量有限,所分之面必不能广。故曹刿说“小惠未徧,成弗从也”。如果是泛指“衣食这些用来养生的东西”,皆生活之必需品,则鲁国虽贫弱,亦当人人有之,只能说不丰足,不能说“未徧”,一人能专,分之不徧,必衣食之美善者。《战国策·赵策》:“衣服之便于体,膳啗之嗛于口,未尝不分于叶阳、泾阳君。”前二句可以作为“衣食所安”一语的绝好注脚。
2、“弗敢加也”
“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对于这句话中的“加”字,古本不多加注。自选读本出现后,其初多以“增加”释之。后来又多解为“虚报”。近读《文史知识》1989年第一期,又有人认为“加者,变化。实指减少。”这一句看来很平常的话,竟然歧解迭出,愈说愈奇,孰是孰非,不可不辨。
认为“加”训“变”的同志否定“增加”说,理由有二:其一,“把‘弗敢加’释为‘不敢自行增加’等,忽视了春秋祭祀未必不敢增加的历史事实。”其二,“与《国语》所录抵牾”。先说第一点,认为当时“祭祀未必不敢增加”,“其祭祀也多有超过规定、自行增加的”,因而就不存在“不敢增加”的问题,这是不合逻辑的。恰恰相反,正因为有这种“礼崩乐坏”的“不正之风”存在,所以鲁庄公把“不敢自行增加”看作是事神有礼、不与时尚同流合污的举动,可以作为据以进行战争的重要条件。鲁国是周公的旧封,素有重礼的风气。“礼崩乐坏”的现象在鲁国出现也较晚。春秋时列国都常到鲁“观礼”。所以,别国“敢”,而鲁庄公“不敢”完全合乎情理。《左传·昭公二十年》记齐国事,“梁丘据与裔款言于公曰:‘吾事鬼神丰,于先君有加矣。’”这里说的“有加”,与庄公说的“弗敢加”,句意虽相反,但“加”字的意思却无疑是相同的。
再说第二点,《国语·鲁语上》记曹刿问战,“公曰:“余不爱衣食于民,不爱牲玉于神’”后一句也是说祭品该供多少就供多少,决不吝惜。《孟子·梁惠王上》说齐宣王举行祭钟仪式,以羊易牛,致使“百姓皆以王为爱也”。此事虽发生在战国,但也可以看出,所谓“爱”就是不按规定供祀“不爱”就是能按规定供祀,并不一定指毫不吝惜,尽量增加祭品。《左传》与《国语》记述虽有不同,却都是说按规定数量供祀,并不“抵牾”。虽然古人也认为“神唯多是求,贪得无厌”,为此,齐景公“事鬼神丰,于先君有加矣”,虢公也说”吾享丰洁,神必据我”(《左传·僖公五年》)。但用“礼”来衡量,祭品超过规定则是淫祀以媚神。用非礼的手段讨好鬼神,是对神灵的亵渎,故庄公守礼而“弗敢加”。而且,《国语》中曹刿所说的“神求优裕于享者”,并不是说庄公应增加祭品使神优裕,而是说应使百姓“财用不匮,莫不能使共祀”,否则,只是庄公“独恭”,而“独恭不优”,“不优,神弗福也”。
释“加”为“虚报”,在前些年较为流行。中学语文课本亦采此说,注云:“加,虚夸。这里是说以少报多。”此说有一定根据。《说文》力部:“加,语相增加也。”段玉裁注:“譄哀下曰加也,诬下曰加也。此云语相譄加也。知譄、诬、加三字同义矣。诬人曰譄,亦曰加,故加从力。”依此,则“弗敢加”即“旨敢诬”,也就是不敢扯谎虚报。然左氏之书,“加”字屡见,均无“虚报”之义,博学如桂馥、段玉裁亦不敢引此以为佳证。除此之外,古文中尚未发现有“加”字单用作“虚报”解之例。许慎拘泥于字形,以“加”从“口”,故释为“语相增加”。应该说,“加”的基本意义还是“增加”。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也说“许君谓语相增加,恐属傅会”。玄应《一切经音义》五引《说文》云:“诬,加言也。”所谓“加言”就是凭空构架,或添枝加叶,言过其实。段注:“引申之,凡据其上曰加,故加巢即架巢。”实际上“加”的本义正当如此。《汉书,五行志》:“成帝即位,显伏辜,淮阳王上书冤博,辞语增加,家属徏者复得还。”颜师古注:“言博本为石显所冤,增加其语故陷罪。”这里只能说“辞语增加”,决不能单独用“加”来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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