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立法存在五大制度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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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立法存在五大制度性缺失》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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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防范措施商业贿赂已成为当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的顽疾。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心、国务院从战略和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因此,全面熟悉我国商业贿赂法律规定的制度性缺失有利于尽快完善商业贿赂法律规制。五大制度性缺失第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在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该条没有明确回扣和一般商业贿赂行为及相关折扣、佣金、附赠行为的特征和性质,且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199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颁发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属于行政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不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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