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市政公共设施和
公共场所治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市政公共设施,加强公共场所的治理,发挥使用效能,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内的市城区公共场所和市政公共设施均受本规定的保护和治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场所指:承旭广场、承旭公园、新城区广场、站前广场、步行街、寺庙、四野指挥部旧址等部位。
第四条市政公共设施指:
(一)道路、桥梁、道路护坡石、护栏、路边石、桥涵照明、路灯、公交车停靠站、亭等城市道桥附属设施;
(二)排水泵站、管道、出水口、雨水井、检查井盖、篦子等城市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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