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ХХ字第ХХ号
兹证明合伙人ХХХ、ХХХ、ХХХ于Х年Х月Х日,在ХХ(签约地点或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ХХХХ协议》。
经查,上述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ХХХХ》(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年Х月Х日
注:
1、合伙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均应在证词中列明;
2、如协议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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